2023-05-04 02:19:33 | 博考网
2023年专科大学排名中,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排名第957名,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广州市唯一一家公办卫生类高等职业院校,其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02年。
年份 | 院校名称 | 全国排名 |
2023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957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排名是959;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排名是857。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往年的排名,大家可以参考。
年份 | 院校名称 | 排名 |
2022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959 |
2020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857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医药类专科院校排名第66,排名第1的医药类专科学校是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排名 | 学校名称 | 等级 | 类型 |
1 |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5★- | 医药 |
2 |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5★- | 医药 |
10 | 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11 |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12 |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13 |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14 |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3★ | 医药 |
15 |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16 |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17 |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3★ | 医药 |
18 |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27 |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28 |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29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30 |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31 |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32 |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33 |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34 | 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3★ | 医药 |
35 |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36 |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37 | 皖西卫生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45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3★ | 医药 |
46 |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3★ | 医药 |
47 | 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2★ | 医药 |
48 |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49 |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2★ | 医药 |
50 |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51 | 江苏护理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59 |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60 |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2★ | 医药 |
61 |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2★ | 医药 |
62 | 廊坊卫生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63 |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2★ | 医药 |
64 |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 2★ | 医药 |
65 |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66 | 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 2★ | 医药 |
67 |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 2★ | 医药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白云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02号;邮政编码:510450
天河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渔沙坦西坑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520
从化校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广州市从化区大江路18号;邮政编码:510925博考网
越秀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04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实行“3+1+2”招生的省份,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没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本校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的同分点处理办法: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公共服务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元-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新生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设社会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有关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081207
传真:020-36081207
电子邮箱:wzyzb@gzw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ws.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ws.edu.cn/gzwss/zs.html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 洪老师
监督电话:020-36080947
电子邮箱:jjjcs@gzw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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