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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福建省艺术类招生平行志愿投档与录取实施办法

2023-03-26 02:25:47 | 博考网

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 2010年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类)及专科层次的院校2010年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按我省2009年填报志愿及录取模式进行招生。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考生兼报普通类(含文、理科,下同)专业志愿,未被体育、音乐或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其报考的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 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 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符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民族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单独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于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后单独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需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2010年艺术类招生平行志愿投档与录取实施办法

  福建省招委会研究决定,我省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理工类“平行志愿”改革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今年艺术类招生也实行“平行志愿”改革。为此,根据福建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0]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学[2009]5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艺术类的所有批次[即艺术类单独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平行志愿”。

二、录取的组织管理

录取工作分为单独提前批、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三个批次依次进行。

其中,本科批由于院校数量较多且计划管理模式与录取规则多样,为了方便考生填报志愿以及录取过程有序运行,特将院校(专业)分成A、B、C三种类型分别组织实施投档与录取:A类型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不安排分省计划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B类型为录取时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的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C类型为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后使用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投档与录取时按照A类型、B类型到C类型的顺序分别进行。

除单独提前批外,艺术类其他各批次(包括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实行按专业类别招生,即将艺术类(分文科、理科)各专业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艺术教育类、音乐(南音方向)类等十一个专业类别分别进行投档与录取。

三、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一)志愿设置

1、单独提前批常规志愿设3个(A、B、C)顺序排列的志愿院校,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不设征求志愿。

2、本科批:
(1)A类型常规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不设征求志愿。
(2)B类型和C类型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志愿院校,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3、高职(专科)批的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志愿院校,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原则

1、填报单独提前批院校志愿的考生,其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线以上,且必须获得所填报院校专业的校考合格证书(报考只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的院校除外)。

2、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院校均按照省级专业统考类别分类进行投档与录取。填报本科批或高职(专科)批院校志愿的考生,应有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统考成绩。其中,考生填报常规志愿时,其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都必须达到相应的省定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征求志愿时,其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省定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文考成绩必须不低于省定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同时,考生填报的常规志愿(或征求志愿)中所有院校的专业志愿必须为同一个专业类别。

3、如填报投档后以校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本科批(A类型和C类型)院校(专业),考生不但文考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而且还须获得所填报院校的校考合格证书。

(三)志愿填报的时间和方式

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都实行网上填报。具体填报时间和填报办法由福建省高招办另文公布。

四、考生排序规则和投档比例

(一)考生排序规则

文科艺术类和理科艺术类考生均区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艺术教育类、音乐(南音方向)类等十一个专业类别,再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分别进行综合分排序,以确定其在本专业类别中的具体位次。综合分相同时,文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二)各专业类别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

1、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40%。
2、书法、艺术教育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5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50%。
3、美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60%。
4、音乐、舞蹈、音乐学(南音方向)、摄影、时装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70%。

(三)投档比例

1、单独提前批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的生源中,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全部投档。

2、本科批
(1)A类型在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中,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全部投档。
(2)B类型在文考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中,原则上按院校实际招生计划的1:1投档。
(3)C类型可由院校根据校考合格考生情况和实际招生计划数提出合理的投档比例,但最大投档比例不得超过院校招生计划的1:1.2,经福建省高招办同意后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3、高职(专科)批原则上按院校实际招生计划的1:1投档。

五、投档和录取办法

(一)单独提前批

实行“平行投档、一档多投、院校预录、考生确认”的投档与录取模式。即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福建省高招办均向考生所填报的各所院校平行投放电子档案,由各招生院校按录取规则进行审录后提出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高招办审核通过后转为预录取名单;预录取名单通过福建高招网站向考生公布,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后转为正式录取(如同时被多所院校预录取的,只能选择并确认一所)。如考生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有效确认,则由录取系统按照考生所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确定一所院校作为考生的正式录取院校。

(二)本科批

1、常规志愿

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艺术教育类、音乐(南音方向)类等十一个专业类别,在文考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中,按照考生综合分位次从高到低排序后投档。其中:

A类型:根据考生志愿将考生档案全部投出,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B类型:按照院校的实际招生计划数和规定的投档比例,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栏目顺序逐个进行检索,如考生符合院校的投档条件,即将考生档案投出,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C类型:按照院校的实际招生计划数和事先确定的投档比例,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栏目顺序逐个进行检索投档,如考生符合院校的投档条件,即将考生档案投出,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2、征求志愿

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如尚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或追加的招生计划)再次统一公布,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其不同类型的投档与录取办法与常规志愿时相同(但投档比例均为1:1)。

3、降分录取

征求志愿结束,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相关高校提出申请,经福建省高招办同意后,可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考成绩在线下20分以内的,征求志愿时有填报该所院校志愿的考生。

(三)高职(专科)批

1、常规志愿

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艺术教育类、音乐(南音方向)类等十一个专业类别,在文考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省定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生源中,按照考生综合分位次从高到低排序后,再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栏目顺序逐个进行检索,如考生符合院校的投档条件,即将考生档案投出,由招生院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审录。

2、征求志愿

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如尚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或追加的招生计划)再次统一公布,面向未被录取的考生征求志愿,其不同类型的投档与录取办法与常规志愿时相同(但投档比例均为1:1)。

3、降分录取

征求志愿结束,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由相关高校提出申请,经福建省高招办同意后,可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考成绩在线下20分以内的,征求志愿时有填报该所院校志愿的考生。

(四)各批次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只实行一轮正式投档(即不实行模拟投档)。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2、考生享受的固定政策性照顾项目的加分可以直接并入文考总分后(非固定政策性照顾项目的加分只有在符合加分条件时才并入文考总分),再按照相应专业类别的折算方法折算出综合分。

3、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高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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