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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3-04-03 01:56:42 | 博考网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近日,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到2024年,基本建立以统一高考为基础、艺术类省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为主体,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制度,形成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为实现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支撑。

  二、考试评价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使用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能力使用艺术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包括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根据不同艺术专业培养要求实行分类考试。省级统考由省统一组织考试,高校校考由相关高校组织考试。

  (一)省级统考。2024年起,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设置为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书法类等6个科类。各科类省级统考的科目和分值、内容和形式、考试要求、考查范围等要求见《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说明》;省级统考涵盖专业及对应艺术类专业见《省级统考科目与本科招生专业对应关系一览表》。生源极少的戏曲类艺术专业,由教育部统筹安排,另行公布。

  (二)高校校考。按照教育部要求,原则上高校不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对考生艺术天赋、专业技能或基本功有较高要求的高水平艺术类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后,可按程序申请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校考。按照教育部规定,2024年起,不再跨省设置校考考点,所有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均在学校所在地组织。

  三、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报考条件。参加省级统考的考生应具备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省级统考报名,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点设置。省级统考一般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组织实施,实行主考负责制。考点(考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无线信号屏蔽设施,对考试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音录像,有效防范考生作弊行为发生。

  (三)考试实施。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符合要求的考试用品等进入考场。考点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等有关要求,加强考生身份核验和作弊防控检查;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

  四、评分与成绩发布

  (一)评委选聘。依托教育部艺术类专业考评人员信息库,进一步扩大省级统考考评人员遴选范围,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应且考评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人员承担考评工作;进一步优化考评人员组成结构,逐步增加考评人员人数,省外评委比例不低于50%。逐步建立考评人员和考生特殊关系申报制度,凡在相关考试中与考生有指导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均须按要求进行申报,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违规考评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

  (二)评分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评分等级划分标准参考》制定省级统考各科类评分细则。按照“先划分等级,后细化分值”的原则实施。

  (三)成绩公布。考生统考成绩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经授权的承办院校进行公布。进一步完善省级统考申诉复核机制,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四)合格线划定。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各科类省级统考合格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上一年度本科类本省本科录取人数的2—4倍。

  五、招生录取办法

  按照教育部规定,2024年起,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等高校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可继续安排在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开始前进行,也可根据相应高校人才培养要求由高校自主确定安排在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进行。

  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河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继续实行以“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行志愿模式择优录取,平行志愿填报数量仍为70个。各类别省级统考综合分计算方法为,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舞蹈类、表(导)演类、音乐类等5项省级统考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5,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播音与主持类省级统考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北省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校考成绩择优录取,继续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的顺序志愿投档模式。

  各相关高校要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积极完善使用办法,加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和多维度评价,相关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除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外,所有艺术类专业均应安排分省招生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统考和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艺术类专业统考承办高校根据省统一要求,做好省级统考相关工作。

  高校是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环节要求,不得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完善多级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监督检查工作组,对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三)落实招生信息公开。中学、高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严格按要求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中学要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公示。高校要及时、准确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分专业招生计划、考试工作方案、招生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院校要及时公布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等信息。

  (四)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对于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和考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高校要严格开展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于审查或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学生以及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五)加强宣传解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分层分类组织好艺术类考试招生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环节的培训指导,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公众充分理解方案的意图和内容,为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说明.zip 点击查看

  省级统考科目与本科招生专业对应关系一览表.pdf 点击查看

贵州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符合贵州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体育特长。

  (二)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持本人户籍、法定监护人户籍、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于规定时间在网上自行打印体育专业考试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时间和网址将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均必须按规定先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须缴纳高考报名费130元和体育专业考试报名费100元。

  二、专业考试

  (一)考评人员的选聘条件。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体育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教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与考生之间无亲属关系、指导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教师。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专业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地点设在贵州师范大学宝山校区。考生须持体育专业考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于考试前15分钟到现场进行检录后方可参加考试。博考网

  (三)考试项目及分数。考试项目为100米跑、800米跑、原地推铅球和立定三级跳远四个项目;每个项目满分40分,总分160分。

  (四)评分标准。评分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评分标准》执行。考试过程全程摄像,考试结束后视频录像及相关重要纸质资料须密封保存四年。

  (五)成绩查询。专业考试结束后,考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上报考试数据。考点高校招生监督部门监督刻制并密封专业考试成绩光盘,成绩光盘一式四份,上交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三份,学校招生监督部门留存一份。考生可按规定登录https://gkbm.eaagz.org.cn/查询专业考试成绩。

  (六)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考生,报考体育(文)的自动转为文史类,报考体育(理)的自动转为理工类。

  (七)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还须按国家体育总局和招生院校规定办理有关报名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并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参加考试,详情请登录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有关招生院校官方网站查询。

  三、文化考试

  (一)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文化考试。体育(文)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文)和文科综合;体育(理)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和理科综合。

  (二)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文化考试,考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贵州师范大学组织实施。(考试科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和武术精英级(含)以上称号的,可参加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考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贵州师范大学组织实施(考试科目、时间及地点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相同),也可参加普通高考文化考试;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文化考试。

  四、划线原则

  (一)体育专业考试合格线原则上按不超过上一年度体育专业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

  (二)文化分数线和综合分数线

  1.本科

  (1)文化分数线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体育(文)、体育(理)招生计划数1.5倍的比例分别划定体育(文)、体育(理)文化分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2)在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综合分数线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体育(文)、体育(理)招生计划数1.2倍的比例分别划定体育(文)、体育(理)综合分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

  2.高职(专科)

  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文化考试成绩以及招生计划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划定体育(文)、体育(理)文化分和综合分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五、志愿填报

  (一)考生须根据《贵州省2023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所报招生院校当年的招生章程,按贵州省高考填报志愿规定,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地填报志愿。

  (二)体育专业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志愿设置为6所院校平行志愿。

  (三)填报体育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本科院校外的其它批次院校的文史、理工类志愿。

  (四)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所有考生(含保送生和单招生),都必须按规定填报志愿。

  六、投档录取

  (一)投档要求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若考生综合分相同,专业分高的排序在前;若考生专业分再相同,则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排序规则执行。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0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放档案。

  (二)录取批次

  设置三个录取批次,录取顺序为:

  1.第一批本科(体育院校及“211工程”大学);

  2.第二批本科(除第一批本科外的省内外本科院校);

  3.高职(专科)院校(省内外专科层次学校);

  (三)凡对考生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所提要求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并写入学校招生章程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生参加体育专业录取时,只享受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不享受其他政策性照顾。

  (五)考生若已填报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预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七、违规处理

  体育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专业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有关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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