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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志愿指导 平行志愿 分数优先一次投档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2023-04-03 21:17:29 | 博考网

天津志愿指导 平行志愿 分数优先一次投档

  平行志愿,是指在同一录取批次的院校中,考生可选报Ⅰ、Ⅱ、Ⅲ、Ⅳ院校志愿,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规则进行。

  平行志愿如何实施投档

  录取时,由计算机投档系统依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检索,按照院校招生提档比例实施计算机投档。系统分别对文史、理工两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Ⅰ、Ⅱ、Ⅲ、Ⅳ院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院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院校。当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计算机投档系统分文理、按规定的科目顺序分数进行排序投档,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外语”。

  例如,2009年某省实行平行志愿,其本科一批的录取分数控制分为530分,考生李某的高考成绩为580分,其本科一批院校填报的志愿依次为:Ⅰ、甲院校;Ⅱ、乙院校;Ⅲ、丙院校;Ⅳ、丁院校。本科一批院校投档时,计算机程序先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志愿进行检索投档,检索到580分的李某时,先检索李某4个平行志愿中的第一个院校志愿甲院校是否符合投档条件,符合条件,则将李某的电子档案投放到甲院校;不符合条件则再检索李某的第二院校志愿乙院校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则将李某的电子档案投放到乙院校;不符合条件则再检索李某的第三院校志愿丙院校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则将李某的电子档案投放到丙院校;不符合条件则再检索李某的第四院校志愿丁院校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则将李某的电子档案投放到丁院校;不符合条件,李某只能参加后续录取批次院校或征询志愿的录取。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所谓一次性投档,就是计算机首先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而后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一次投出。具体而言,如考生李某符合甲院校的投档条件,且其电子档案也已投放到甲院校,但由于李某本人身体条件不能满足甲院校的要求或其填报的专业均不能满足录取条件,专业又不服从调剂,则李某将会被甲院校作退档处理。按照一次性投档原则,李某的电子档案在本科一批院校录取过程中不能再次投出,只能参加后续录取批次院校或征询志愿的录取。

  填报平行志愿需注意哪些问题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如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院校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该考生的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本科一批A类院校录取时,如考生因4个平行院校志愿均未满足条件而未被投档,只能参加本科一批B类录取院校或本科一批征询志愿的录取。

  平行志愿投档有哪些风险性

  一是定位不准,志愿填报过高带来的风险。如果考生定位不准确,志愿填报过高,4个院校志愿之间没有拉开梯度,一味追求高分段学校,就可能导致所填报的几个院校志愿都落空。

  二是专业志愿选择相对集中,没有专业级差,同时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带来的退档风险。

  三是报考院校志愿单一,造成被退档的风险。在填报志愿时,少数考生非某学校、某专业不报,院校志愿选择单一,这些考生经常会因为考试成绩达不到招生院校的要求而不能被投档或投档后被退档。

  四是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带来的退档风险。

  考生档案被投到所填报的某所院校后,招生院校需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身体状况等因素安排专业。如果考生报考前没有认真阅读院校招生简章,对院校体检限报要求不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的培养要求,则有可能被招生院校退档。

  五是分数偏低造成被退档的风险。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高校一般应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自主确定提档比例,如果院校的提档比例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00%,录取中院校也没有增加招生计划,那么超出100%部分的考生就存在被退档的风险。

  总分相同的考生投档时如何处理

  平行志愿投档时,按照规定,当考生高考成绩相同时,计算机投档系统分文理、按规定的科目顺序分数进行排序投档。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外语”。即考生总成绩相同,先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再比较考生的数学成绩,依此类推。

  例如2009年某省实行平行志愿,甲院校在投档到578分时,还有2个招生计划,现有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4名考生高考成绩均为578分,他们的各科成绩分别为:

  语文 数学 理科综合 外语 总分

  张某 115 120 229 114 578

  王某 110 125 219 124 578

  李某 110 125 222 121 578

  赵某 110 125 231 112 578

  这4位考生在平行志愿中均填报了甲院校,具体排序分别为张某填写在“Ⅳ”志愿,且前三个志愿均未投出,王某填写在“Ⅱ”志愿,且前一个志愿未投出,李某填写在“Ⅱ”志愿,且前一个志愿未投出,赵某填写在“Ⅰ”志愿。

  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先比较他们的语文成绩,张某的成绩高于其他人,则张某的电子档案投到甲院校;而其他3位考生的语文成绩相同,需要进一步比较他们的数学成绩,如果3位考生的数学成绩还相同,再比较理科综合的成绩,理科综合成绩最高的为赵某,则赵某的电子档案投到甲院校。王某、李某只能投到本批次其他院校或后续批次的招生院校。

  新报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王建国 赵州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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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 2010年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类)及专科层次的院校2010年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按我省2009年填报志愿及录取模式进行招生。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考生兼报普通类(含文、理科,下同)专业志愿,未被体育、音乐或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其报考的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实行平行志愿。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 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 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符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民族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单独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于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后单独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需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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